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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553号

郭某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6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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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陕0822执553号申请执行人郭**,男。被执行人韩**,男。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2197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韩**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有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府谷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本次冻结到期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培华

审 判 员  贾 飞

代理

审判员  柴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