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文,男,1985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苏军,男,1991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苏义胜,男,1960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雷秀英,女,196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549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蒋文申请执行苏军、苏义胜、雷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以(2015)顺庆民保字第7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军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凯旋城XX幢X单元XX号房屋及川XX号车辆。现申请人蒋文与被执行人苏军、苏义胜、雷秀英以及案外人XX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蒋文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苏军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凯旋城XX幢X单元XX号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川XX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