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02执20号之一

蒋文与苏军、苏义胜、雷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文,苏军,苏义胜,雷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文,男,1985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苏军,男,1991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苏义胜,男,1960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雷秀英,女,196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549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蒋文申请执行苏军、苏义胜、雷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以(2015)顺庆民保字第7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军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凯旋城XX幢X单元XX号房屋及川XX号车辆。现申请人蒋文与被执行人苏军、苏义胜、雷秀英以及案外人XX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蒋文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苏军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凯旋城XX幢X单元XX号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川XX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