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603号原告许良洋,居民。委托代理人许金成,江苏省沭阳县扎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建国东路17号。负责人王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冬冬,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良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许良洋负担。
审 判 员 方 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姜 媛
书 记 员 胡 汛
书 记 员 周业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