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2民初3603号

许良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良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603号原告许良洋,居民。委托代理人许金成,江苏省沭阳县扎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建国东路17号。负责人王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冬冬,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良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许良洋负担。

审 判 员  方 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姜 媛

书 记 员  胡 汛

书 记 员  周业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