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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4执240号之二

宋兴荣与巫德华、杨正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兴荣,巫德华,杨正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4执2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宋兴荣,男,汉族,1966年7月4日出生,住德昌县号。被执行人巫德华,男,汉族,1973年9月26日出生,住德昌县。被执行人杨正友,男,汉族,1976年9月5日出生,住德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24民初32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川3424执24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正友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的账户存款2054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正友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的账户存款人民币4383元扣划至四川省德昌县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内容)执行员 范    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卢泰铭(兼)第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