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民辖终1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京科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杨建国,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省通许县金澳货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东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军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市京科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2民初28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河南省通许县,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姬 凯
审判员 苏 芳
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