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8刑初6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富饶,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尚志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庆明,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平检诉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富饶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富饶及其辩护人刘庆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9月17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申富饶尾随被害人葛某某(女,40岁)来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技街312楼1单元门前时,申富饶用事先准备好的锤子击打葛某某头部数下,并将葛某某随身所带的包抢走,包内有人民币1,000元及步步高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OPP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赃款被其挥霍,赃物被其丢弃。经法医鉴定,葛某某头皮裂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颅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左手第二指骨远节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2015年10月6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申富饶尾随被害人陈某某(女,40岁)来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908楼楼后附近时,申富饶以将使用锤子击打陈某某的方式对陈某某进行恐吓,并将陈某某随身所带的包抢走,包内有人民币500元及1米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赃款被其挥霍,赃物其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3、2015年10月12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申富饶尾随被害人金某某(女,61岁)来到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西头道街教委20号楼5单元门前时,申富饶以将使用锤子击打金某某的方式对金某某进行恐吓,并抢走金某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370元。赃款被其挥霍。4、2015年10月1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申富饶尾随被害人蔡某某(女,55岁)来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332楼4单元门前附近时,申富饶用事先准备好的锤子击打蔡某某头部一下,并将蔡某某随身所带的包抢走,包内有人民币2,600元及红米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赃款被其挥霍,赃物其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法医鉴定,蔡某某头皮裂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5、2015年10月26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申富饶尾随被害人杨某甲(女,26岁)来到哈尔滨市平房区花园小区412楼车棚附近时,申富饶用事先准备好的锤子击打杨某甲头部数下,并将杨某甲随身所带的包抢走,包内有人民币100元及苹果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0元)。赃款被其挥霍,赃物被其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法医鉴定,杨某甲头皮裂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颅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左眉弓处皮肤裂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左手第四指骨远节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综上,被告人申富饶共实施抢劫犯罪5起,所得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170元。被告人申富饶于2015年10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申富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行劫取被害人钱物,其行为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申富饶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申富饶的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存在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在案发前因出过交通事故,无法工作,生活陷入困难。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3、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犯罪根源较浅,并且心怀悔恨,表示以后有能力一定赔偿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10月26日间,被告人申富饶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多次尾随单身女性至无人处后,采取用随身携带的锤子击打被害人头部或以要用锤子击打被害人相威胁的方式,迫使被害人无法反抗,从而窃取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9月17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申富饶尾随被害人葛某某(女,40岁)来到平房区新技街312楼1单元门前时,申富饶用事先准备好的锤子击打葛某某头部数下,并将葛某某随身所带的包抢走,包内有人民币1,000元及步步高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OPP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赃款被其挥霍,赃物被其丢弃。经法医鉴定,葛某某头皮裂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颅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左手第二指骨远节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2015年10月6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申富饶尾随被害人陈某某(女,40岁)来到平房区新疆大街908楼楼后附近时,申富饶以将使用锤子击打陈某某的方式对陈某某进行恐吓,并将陈某某随身所带的包抢走,包内有人民币500元及1米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赃款及赃物被变卖后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3、2015年10月12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申富饶尾随被害人金某某(女,61岁)来到平房区友协西头道街教委20号楼5单元门前时,申富饶以将使用锤子击打金某某的方式对金某某进行恐吓,并抢走金某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370元。赃款被其挥霍。4、2015年10月1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申富饶尾随被害人蔡某某(女,55岁)来到平房区新疆大街332楼4单元门前附近时,申富饶用事先准备好的锤子击打蔡某某头部一下,并将蔡某某随身所带的包抢走,包内有人民币2600元及红米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赃款及赃物被变卖后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经法医鉴定,蔡某某头皮裂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5、2015年10月26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申富饶尾随被害人杨某甲(女,26岁)来到平房区花园小区412楼车棚附近时,申富饶用事先准备好的锤子击打杨某甲头部数下,并将杨某甲随身所带的包抢走,包内有人民币100元及苹果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0元)。赃款及赃物被变卖后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经法医鉴定,杨某甲头皮裂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颅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左眉弓处皮肤裂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左手第四指骨远节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综上,被告人申富饶共实施抢劫犯罪5起,所得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170元。被告人申富饶于2015年10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申富饶抢劫的苹果5S手机已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杨某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申富饶与被害人葛某某、杨某甲、蔡某某就人身损害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被告人申富饶赔偿被害人葛某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不足部分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放弃;赔偿被害人杨某甲医疗费人民币14000元,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放弃;赔偿被害人蔡某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不足部分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放弃。三被害人均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申富饶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申富饶的基本身份信息及案发时申富饶系完全刑事责任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5年9月17日22时28分,新疆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葛某某下班回家在平房区新技街312楼1单元门口被抢劫,包被抢走,葛某某被打伤;2015年10月6日22时许,陈某某从平房区机装街原味小镇下班回家,走到908号楼下坡时,被一个男子用锤子胁迫并抢走随身携带的黑色手拎包和一个塑料袋,内有现金500元,手机等物品;2015年10月12日20时55分许,金某某下班回家走到平房区友协西头道街教委20号楼5单元门口时被一个男子抢走了现金370元;2015年10月17日21时许,蔡某某电话报警称在新疆大街飞龙大院332楼前被一名男子用铁锤打伤,随身挎包被抢走,包内有人民币2600元,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2015年10月26日20时许,友协派出所接到杨某甲家属报警称杨某甲在北厂412楼下的车棚子前的路上被一个男子抢劫,被抢走了现金100元,苹果5S手机一部,同时人被打伤。经侦查,申富饶有重大作案嫌疑,侦查员通过技术手段对该人进行布控,2015年10月29日10时许,在平房区碧水湾小区院外将其抓获;3、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在申富饶位于平房区碧水湾的家中查获一把木把铁锤及黑色外套、蓝色牛仔裤、一个口罩,上述物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4、返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申富饶抢劫的苹果5S手机已被返还被害人杨某甲;5、哈尔滨市平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经鉴定,步步高牌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小米牌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1米牌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17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3600元;6、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鉴定,葛某某头皮裂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颅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左手第二指骨远节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杨某甲头皮裂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颅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左眉弓处皮肤裂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左手第四指骨远节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蔡某某头皮裂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7、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2015年9月17日22时许,其从平房区黑天鹅电器下班回家,走到新技街其家312楼一单元单元门时,看见一个男的也从新技街拐到312楼,其当时没有在意他,他从后面走过后,其就开门了,开门时这个男的就回来用什么东西打了其几下,就把其打晕了,然后这个人就抢其的包,其当时晕了,没有能力反抗,抢走包他就跑了,过了会其就敲邻居家的窗户,邻居将其送回家。其被抢的包里有现金1000元,身份证、医保卡、银行卡、一部步步高牌手机,一部OPPO牌手机;8、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2015年10月6日22时15分许,其从平房区机装街原味小镇下班回家,沿新疆大街北侧一直往908楼的方向走,其听见后面有人跟着其,但是没看清就继续走,走到下坡处时,后面这个人走到其身后向其问路,其一回头这个男子右手举着锤子,左手拽着其的包说东西不给他就打其,其就松手了,他拿着东西跑了。其被抢了500元现金,一部白色一米手机等物品;9、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2015年10月12日20时55分许,其在友协西头道街教委20号楼楼前,一个男的从后门用胳膊勒住其的脖子说“给我包,不要证件,要不砸死你”,其就将身上的370元钱给了他,他将其给放开了。这个人手里拿了一把锤子,脸上带了一个深色口罩;10、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2015年10月17日20时40分许,其和同学在平房区新疆大街166烧烤吃饭后,其走到新疆大街飞龙大院门洞,从门洞进了飞龙大院走到332楼4单元和5单元间,突然后面有一个人用右胳膊搂着其脖子,并说打劫,其以为有人和自己开玩笑,就用肩膀顶了对方一下,并说别闹,其回头看见对方是一个男的,165左右,手里拿了一个锤子,其就转身跑,他在后面没跑两步就用锤子打了其左边脑袋的耳朵上面的位置一下,将其打倒了,对方上来将其棕色挎包给抢走了,后从飞龙大院新疆大街门洞跑了出去,其被抢的包里有身份证等卡、现金2600元和一部灰色红米手机。其被抢劫后,抢劫自己的人还用其手机在微信群中发了微信,说其被抢了,东西扔在垃圾桶了;11、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2015年10月26日19时40分许,其下班回家沿友协大街316楼一侧往412楼方向走,走到412楼前车棚处时,从后面来了一个身着黑色衣服,深色裤子,手里拿着一个锤子的男的,他从后面用右手勒住其脖子,用锤子打其后脑,打了四下,其就坐在地上了,其用左手挡着,他打了多少下其就不知道了,他用手拽其的包,其就松手了,他拿到包就跑了,其被抢的包里有银行卡,现金100元,一部白色苹果5S手机等物品;1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2015年9月17日22时30分许,其在家中看电视时听见有人敲玻璃,其拉开窗帘看见邻居家的女主人(葛某某)满脸是血,其就打开单元门并将她送回家,她告诉其被抢劫了;13、证人杨某丙的证言:2015年10月17日20时40分许,其和女友在家中看电视,其女友听见有人喊抢劫,其就下楼看看,在新疆大街那边的出口有两个人在说话,其听见一个女的说抢劫了,她用手捂着头,手上有血,这个女的说头上被打出血了,后其打电话报的警;14、被告人申富饶的供述:2015年8月至10月26日间,其实施了多次抢劫行为,抢劫对象是单身女性,都是晚上抢劫,使用的工具是一把锤子,开始是一把小锤子,是在碧水湾小区附近的五金店花15元钱买的,后来在新疆大街黄楼附近买了一把大的,其买锤子的目的就是为了抢劫使用,用这个锤子在后面将人打晕后拿包就走。2015年9月中旬,其尾随了几个女的,都没有成功,后其在哈飞驾校对面广场看见一个女的,大约40岁左右,其就打算抢劫她,就尾随她一直到一个单元门前,她正拿钥匙开门时,其在后面用锤子打了她头顶一下,想把她打晕,但是她没有晕还喊出声,其就又连着打了她头部五六下,之后她将包给其了,其就跑了,包是蓝色的,里面有两部手机、1200元钱,其留下了钱,其他东西和手机都扔了,这次抢劫时穿的是黑色戴帽子的外衣,浅蓝色牛仔裤,黄色的运动鞋。一天晚上10点多,在新疆大街其看见一个40岁左右的女的,其就一直跟着她到中天富城小区对面下坡的胡同,其上前假装询问路,后就掏出锤子说抢劫,其上前抢下她的包和一个黑色塑料袋就跑了,包里有一部手机和370元钱。这次抢劫穿的也是黑色戴帽子的外衣,浅蓝色牛仔裤,黄色的运动鞋。这次抢的手机其卖给了新疆大街黄楼的一个手机店卖了20元钱;几日后,其在平房区百利小区看见一个老太太往小区里面走,其就跟着她,从后面用左手捂住她的嘴,右手拿锤子,说抢劫,老太太给了其360元钱,这个钱是她自己从包里拿出来的,其拿了钱就跑了。这次抢劫时其穿的是黑色戴帽子的外衣,灰色休闲裤,黄色运动鞋;十月中旬,其在新疆大街看见几个人好像是吃完饭出来,一个50岁左右的女的自己离开的,其就跟着她来到一六六烧烤对面小区的门洞,其从后面用左手搂住她的肩膀说抢劫,她以为是开玩笑的,后她扭头看见其右手拿的锤子,就开始喊,其就用锤子打了她脑门一下,其推了她一下,她就倒在地上,其抢了她的包就跑了,其留下了包里的480元钱和一部红米手机,其他的东西仍了,其拿着东西往回走时,这个手机响了,其就在她的手机群里发了信息告诉他们这个手机的主人被其抢了。抢劫的手机被其卖给了新疆大街黄楼的另一家手机店,卖了60元钱。这次其穿的是黑色戴帽子的外衣,灰色休闲裤,黄色运动鞋,还带了一个黑色的口罩。10月26日晚8时许,其在友协大街看见一个30岁左右的女的,其就跟着她右转进入胡同,其伸手准备抓她,结果没抓住,其就说抢劫,她抓住其的衣服喊救命,其就用锤子打了她头部五六下,她蹲在地上捂着头,其抢了她的包就跑了,包里有100多元钱和一部苹果5S手机,其他的东西其扔了。这次的手机其卖了100元钱。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富饶多次采取暴力或以暴力方式相威胁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申富饶在抢劫过程中使用凶器,造成两名被害人受轻伤及轻微伤,一名被害人受轻微伤,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申富饶抢劫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170元,且未能退还大部分赃款、赃物,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申富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申富饶与三名被害人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申富饶抢劫的一部苹果5S手机已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申富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28年10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申富饶抢劫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6470元,由侦查机关依法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立新
代理
审判员 温靖玉
代理
审判员 晏楠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艳玲附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