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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执字第01806号之二

贾玮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玮,王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18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贾玮。

被执行人:王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年6月24日制作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17300元、利息40981元、诉讼费7204元、执行费3159元、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217300元为基数,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4年9月2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在审理期间,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依据2014包民一初字第00613号民事裁定书对王凯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予以查封。本院于2016年3月7日裁定对被执行人王凯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予以拍卖,并委托安徽君诚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已于2016年5月17日在第二次拍卖中,以751000元由竞买人黄玉奇(身份证号码:)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王凯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房屋一套(产权证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黄玉奇(身份证号码:)所有。

二、买受人黄玉奇(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正海

代理

审判员  牛春风

代理

审判员  夏 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 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