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18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贾玮。
被执行人:王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年6月24日制作的(2014)包民一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17300元、利息40981元、诉讼费7204元、执行费3159元、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217300元为基数,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4年9月2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在审理期间,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依据2014包民一初字第00613号民事裁定书对王凯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予以查封。本院于2016年3月7日裁定对被执行人王凯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予以拍卖,并委托安徽君诚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已于2016年5月17日在第二次拍卖中,以751000元由竞买人黄玉奇(身份证号码:)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王凯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房屋一套(产权证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黄玉奇(身份证号码:)所有。
二、买受人黄玉奇(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正海
代理
审判员 牛春风
代理
审判员 夏 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 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