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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法执字第442-4号

郭淑华与徐建华、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拖欠租赁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淑华,徐建华,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442-4号申请执行人郭淑华,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建华,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李屹海,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徐建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及返还租赁设备义务,但二被执行人在给付10万元执行款、在2016年3月2日返还租赁设备后,余款至今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郭淑华申请,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徐建华开发的位于五大连池市五道街东西路南侧华远祥和小区下列住宅楼:一单元602室100.3平方米、一单元801室116.19平方米、四单元502室100.3平方米、五单元1001室100.3平方米,用于偿还(2015)北法执字第442号案件执行款。2015年8月20日黑龙江银祥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黑银祥鉴字【2015】第27号评估报告,评估:一单元602室,100.3平方米,总价296880.00元;一单元801室,116.19平方米,总价355540.00元;四单元502室,100.3平方米,总价291870.00元;五单元1001室,100.3平方米,总价316950.00元,合计1261240.00元。2015年10月26日本院依法委托黑龙江天晨拍卖行拍卖上述4套住宅楼,经三次拍卖:一单元602室,100.3平方米房屋以20.4万元保留价流拍;一单元801室,116.19平方米房屋以24.4万元保留价流拍;四单元502室,100.3平方米房屋以20万元保留价流拍;五单元1001室,100.3平方米房屋以22万元保留价流拍,共计86.8万元流拍。2016年5月30日申请执行人郭淑华申请以第三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现(2015)北法执字第442号案件执行标的929.104.00元(其中运费2365.00元,租赁费6500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案件受理费8125.00元,评估费21192.00元,拍卖实际支出费4600.00元,申请执行费11190.00元,迟延履行金192416.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4215.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徐建华开发的位于五大连池市五道街南侧,迎宾路西侧华远祥和小区1号楼下列住宅楼:1、一单元602室100.3平方米住宅楼以24万元流拍价;2、一单元801室116.19平方米住宅楼以24.4万元流拍价;3、四单元502室100.3平方米住宅楼以20万元流拍价,共计648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郭淑华抵偿(2015)北法执字第442号案件执行款648000.00元。

二、五大连池市五道街南侧,迎宾路西侧华远祥和小区1号楼一单元602室100.3平方米住宅楼;一单元801室116.19平方米住宅楼;四单元502室100.3平方米住宅楼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郭淑华时起转移。

三、申请执行人郭淑华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召峰

审判员  王 玉

审判员  王海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傲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