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1849号
原告:库伦旗库伦镇路缘农资经销处,住所地:库伦旗。经营者:王理英,男,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被告包柱,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库伦旗库伦镇路缘农资经销处(经营者:王理英)与被告包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伦旗库伦镇路缘农资经销处(经营者:王理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文霞二���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秀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