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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978号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美、蒋家林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美,蒋家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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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978号

申请执行人: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都银行)。

法定代表人:许绍普,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锋,该行清收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李美,女,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蒋家林,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谯民二初字第007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美、蒋家林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美所有的坐落在谯城区友阳商业步行街D13号房产一处(房地权证亳字第**),限被执行人李美、蒋家林自查封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则对所查封的房屋予以评估、拍卖。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颜景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