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978号
申请执行人: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都银行)。
法定代表人:许绍普,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锋,该行清收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李美,女,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蒋家林,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谯民二初字第007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美、蒋家林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美所有的坐落在谯城区友阳商业步行街D13号房产一处(房地权证亳字第**),限被执行人李美、蒋家林自查封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则对所查封的房屋予以评估、拍卖。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颜景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