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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8391号之五

杜玉雪与葛金萍、陈水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玉雪,葛金萍,陈水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839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杜玉雪。被执行人葛金萍。被执行人陈水琴。本院在执行杜玉雪与葛金萍、陈水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孙建桥于2015年8月29日自愿为被执行人葛金萍提供担保,保证被执行人葛金萍在2015年9月1日前履行案款200000元,逾期不履行,由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担保人也未尽担保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7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孙建桥(身份证号)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限被执行人孙建桥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杜玉雪清偿债务200000元。

三、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胜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朱剑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