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202行初71号原告姜一红。原告沈凤英。原告姜秀龙。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小泉(特别授权),江苏道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玲萍(实习)(特别授权),江苏道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化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兴化市长安南路75号。法定代表人韩中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雨明,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戴南镇姜何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姜何村。负责人不详。
原告姜一红、沈凤英、姜秀龙诉被告兴化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戴南镇姜何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征用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5月12日通知原告到庭进行了谈话,经法院释明后,原告姜一红、沈凤英、姜秀龙于当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一红、沈凤英、姜秀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 判 长 张金红
审 判 员 段 焱
代理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窦秀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