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3执1160之一号

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与湖北正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长虹干菜城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湖北正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长虹干菜城有限公司,殷武伦,殷涛伦,吕仙慧,张丽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1160之一号申请执行人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1座40层。法定代表人谢小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天君、钟慧峰,湖北融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湖北正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殷武伦,董事长。被执行人襄阳长虹干菜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殷雄伦,董事长。被执行人殷武伦。被执行人殷涛伦。被执行人吕仙慧。被执行人张丽。申请执行人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正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长虹干菜城有限公司、殷武伦、殷涛伦、吕仙慧、张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6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支付租金18309551元、违约金4024639元;2、支付案件受理费65902元、保全费5000元、其它费用240元;3、加倍支付迟延债务利息;4、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正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长虹干菜城有限公司、殷武伦、殷涛伦、吕仙慧、张丽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22405332元及其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鸿冰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鲁 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游向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