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1089号原告杨卫国,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智权,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卫国诉被告徐智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卫国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卫国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荣应
审 判 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王莉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倩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