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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1089号

杨卫国与徐智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卫国,徐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1089号原告杨卫国,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智权,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卫国诉被告徐智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卫国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卫国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荣应

审 判 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王莉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倩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