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2执异32号
申请人:袁丽燕,女,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2746。(原申请执行人赵勇妻子)
申请人:赵浩杰,男,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2730。(原申请执行人赵勇的长子)
申请人:赵梓轩,男,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1419。(原申请执行人赵勇的次子)
申请人:赵蔓妃,女,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1461。(原申请执行人赵勇女儿)
申请人:赵苑羽,女,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1463。(原申请执行人赵勇女儿)
被
申请人:化州市林尘镇下塱小学。
法定代表人:罗瑞彪校长。
被
申请人:化州市林尘镇下塱村委会(下塱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超亮,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勇与被执行人化州市林尘镇下塱小学、化州市林尘镇下塱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勇因病死亡,申请人袁丽燕、赵浩杰、赵梓轩、赵蔓妃、赵苑羽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变更为本院(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274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户口薄和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据。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赵勇与被执行人化州市林尘镇下塱小学、化州市林尘镇下塱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勇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因病死亡,并于2016年5月25日注销了户口,其法定继承人袁丽燕、赵浩杰、赵梓轩、赵蔓妃、赵苑羽向本院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勇与被执行人化州市林尘镇下塱小学、化州市林尘镇下塱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赵勇已死亡,其法定继承人袁丽燕、赵浩杰、赵梓轩、赵蔓妃、赵苑羽要求本院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袁丽燕、赵浩杰、赵梓轩、赵蔓妃、赵苑羽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跃明
人民陪审员 郭 育
人民陪审员 房海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敏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