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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民初354号

胡瀚与刘国学、卫留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瀚,刘国学,卫留栓,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354号原告胡瀚,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委托代理人:巩芳,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媛媛,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学,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告卫留栓,男,成年,住河南省叶县。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叶县昆阳大道闸北路东529号。负责人王正国,该公司经理。

原告胡瀚与被告刘国学、卫留栓、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赵世英

人民陪审员  韩江涛

人民陪审员  丁宇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法官 助理  张明杰

书 记 员  翟垚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