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354号原告胡瀚,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委托代理人:巩芳,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媛媛,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学,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告卫留栓,男,成年,住河南省叶县。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叶县昆阳大道闸北路东529号。负责人王正国,该公司经理。
原告胡瀚与被告刘国学、卫留栓、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赵世英
人民陪审员 韩江涛
人民陪审员 丁宇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法官 助理 张明杰
书 记 员 翟垚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