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390号
原告:俞修刚,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安学军,河北同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胜,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修刚与被告李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修刚与被告李国胜已庭外和解,原告俞修刚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国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俞修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修刚撤回对被告李国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14元减半收取1407元,由原告俞修刚负担。
审判员 韩根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