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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民初390号

俞修刚与李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俞修刚,李国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390号

原告:俞修刚,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安学军,河北同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胜,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修刚与被告李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修刚与被告李国胜已庭外和解,原告俞修刚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国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俞修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修刚撤回对被告李国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14元减半收取1407元,由原告俞修刚负担。

审判员  韩根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