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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1854号

库伦旗库伦镇路缘农资经销处(经营者:王理英)与呼其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库伦旗库伦镇路缘农资经销处,呼其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2民初1854号原告库伦旗库伦镇路缘农资经销处,住所地:库伦旗。经营者:王理英,男,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被告呼其吐,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原告库伦旗库伦镇路缘农资经销处(经营者:王理英)诉被告呼其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文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库伦旗库伦镇路缘农资经销处经营者王理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呼其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库伦旗库伦镇路缘农资经销处(经营者:王理英)诉称,2014年5月7日,被告呼其吐从我处赊购种子化肥,欠款2038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5%计息,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5年1月1日,并为我出具一枚借据。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20380.00元,利息9374.00元(20380.00元×2%×23个月),本利合计29754.00元。被告呼其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被告呼其吐从原告处赊购种子化肥,欠款20380.00元,约定2015年1月1日偿还,并为原告出具一枚借据。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20380.00元,利息9374.00元,本利合计29754.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由被告签名捺印的借据一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偿还欠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因原被告方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庭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呼其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库伦旗库伦镇路缘农资经销处(经营者:王理英)欠款本金2038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00元,由被告负担155.00元,原告自行负担11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文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秀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