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247号申请执行人余权,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小军,男,汉族。余权与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8000.00元、利息及代垫诉讼费25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小林
审判员 潘传明
审判员 强克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定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