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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财保84号

房栋祥与陈建华、朱学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房栋祥,陈建华,朱学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财保84号申请人房栋祥。被申请人陈建华。被申请人朱学美。关于申请人房栋祥与被申请人陈建华、朱学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房栋祥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陈建华、朱学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房栋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建华、朱学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0000元的财产(具体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卜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