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财保84号申请人房栋祥。被申请人陈建华。被申请人朱学美。关于申请人房栋祥与被申请人陈建华、朱学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房栋祥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陈建华、朱学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房栋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建华、朱学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0000元的财产(具体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卜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