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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2409号

申岳良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2409号罪犯申岳良,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1)金婺刑初字第9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岳良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申岳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申岳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申岳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申岳良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3日至2016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 梅

审 判 员  赵绍庆

审 判 员  吴益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记员  何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