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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2442号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得胜支行与苏玉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得胜支行,苏玉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2442号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得胜支行

负责人:吴晓华职务:支行行长被告苏玉芝,女,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得胜支行诉被告苏玉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得胜支行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于振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崔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