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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民终1566号

胡石英、罗县林抵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石英,罗县林,胡鸣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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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终15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石英,女,196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瑞金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县林,男,1960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瑞金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鸣凤,女,1961年1月31日生,汉族,住瑞金市。

上诉人胡石英因与被上诉人罗县林、胡鸣凤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2015)瑞民二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向上诉人胡石英送达了书面缴费通知书,通知上诉人胡石英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诉费用,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胡石英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石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文科

代理

审判员  陈 萍

代理

审判员  陈 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恒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