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终15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石英,女,196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瑞金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县林,男,1960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瑞金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鸣凤,女,1961年1月31日生,汉族,住瑞金市。
上诉人胡石英因与被上诉人罗县林、胡鸣凤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2015)瑞民二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向上诉人胡石英送达了书面缴费通知书,通知上诉人胡石英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诉费用,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胡石英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石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文科
代理
审判员 陈 萍
代理
审判员 陈 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恒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