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2民初2497号原告甘旗卡玉泉塑钢门窗加工部经营者:通拉嘎,男,1982年6月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色音必力格,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甘旗卡玉泉塑钢门窗加工部(经营者:通拉嘎)诉被告色音必力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李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通拉嘎、被告色音必力格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旗卡玉泉塑钢门窗加工部诉称,2012年9月24日,被告色音必力格从原告处赊购门窗,欠款8330.00元。当时被告承诺数日后归还,并向原告出具一枚借据。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色音必力格偿还原告欠款8330.00元。被告色音必力格承认原告甘旗卡玉泉塑钢门窗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表示现在无力还款。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被告色音必力格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甘旗卡玉泉塑钢门窗加工部(经营者:通拉嘎)赊购门窗欠款83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包之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