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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民初855号

彭兴菊与王长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兴菊,王长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4民初855号原告彭兴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涛,四川天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兴菊与被告王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彭兴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兴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本院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彭兴菊负担。

审判员  袁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程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