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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执1336号

王新道、张柏苠等与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04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新道,张柏苠,张某,袁巧珍,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1336号申请执行人王新道,男,193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申请执行人张柏苠,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族,住义马市。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袁巧珍,女,194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平乐镇翟泉村。被执行人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夹津口镇法定代表人吴振林,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2045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15412元或查封被执行人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相当于515412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敬  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一翔刘川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