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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862号

诸城佳旭速递有限公司与诸城正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诸城佳旭速递有限公司,诸城正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862号申请执行人诸城佳旭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九龙商贸城聚金道3号。法定代表人孙志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诸城正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繁荣路东首。法定代表人段正华,该单位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诸城佳旭速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正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其他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573.7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5573.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朱商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执行员  徐江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