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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刑终49号

曹卫东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曹卫东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刑终49号原公诉机关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卫东,男,户籍所在地辽源市龙山区。曾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寻衅滋事罪,被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2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卫东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吉040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曹卫东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卫东表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曹卫东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卫东撤回上诉。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6)吉040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自祥

审 判 员  曲吉忠

代理

审判员  孙继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魏莉俊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