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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13276号

陈崇均与上海华东木器厂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13276号原告陈崇均。被告上海华东木器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沈万全,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培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崇均诉被告上海华东木器厂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本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XXX弄XXX号-4,实际经营地在本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崧辉路XXX号,并提交了相应的材料,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本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原告同意将本案移送至本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而被告住所地及实际经营地均在本市青浦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廉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