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垦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熊安友,男,汉族,1970年2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喀什市。被执行人廖志军,男,汉族,1957年3月29日出生,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喀什市。申请执行人熊安友与被执行人廖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做出的(2015)喀垦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熊安友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201240元,尚有20124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廖志军无银行存款、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也无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曹天德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2015)喀垦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熊安友再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阿拉法特·阿不都热西提
代理
审判员 刘 娟 娟
代理
审判员 李 双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聂 栋 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