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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执312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陈富康,莫凤珠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陈富康,莫凤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负责人:张正强。

委托代理人:邱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建丰。

被执行人:陈富康,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3518。

被执行人:莫凤珠,女,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为×××3529。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依据已生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448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陈富康、莫凤珠信用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富康、莫凤珠户籍所在地位于××街镇,属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4489号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骞

审判员 黄建平

审判员 尹河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谢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