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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5325号

栾翠荣与青岛百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栾翠荣,青岛百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5325号原告栾翠荣。被告青岛百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广州路8-5号。法定代表人邵泽川,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栾翠荣与被告青岛百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栾翠荣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栾翠荣负担。

审判员  王春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吴 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