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3178号原告范某某。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男,系未央区建设局退休干部。被告陕西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范南村方新路38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陕西金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以被告变更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为由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判员 白 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金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