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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1545号

王延学与焦延成、孙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延学,焦延成,孙桂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545号原告王延学,女,1958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岔路口镇南长沟子村西屯三组。委托代理人杨景才,吉林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延成,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岔路口镇南长沟子村西屯三组。

被告孙桂芬,女,汉族,农民,德惠市岔路口镇南长沟子村西屯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学与被告焦延成、孙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延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返还原告400.00元,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原告56.00元。

代理

审判员  梁湖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邵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