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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14号

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翟远海、艾淑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翟远海,艾淑华,王守江,翟向友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865744-7,所在地:东宁县东宁镇。法定代表人王波,系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军,男,系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翟远海,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艾淑华,女,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守江,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翟向友,男,1965年12月3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商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宁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传发

审判员  刘 静

审判员  张福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耕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