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59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连明。
委托代理人:吴刚,山东恒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锦锦,山东恒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岔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岔河社区。
法定代表人:薛锋先,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云峰,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维森,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薛连明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岔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岔河居委会)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终字第20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鲁民提字第59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薛连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刚、朱锦锦,被申请人岔河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李云峰、肖维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7月31日,薛连明起诉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称:薛连明系岔河社区居民,2000年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征地时,薛连明承包的果园被征用,但是岔河居委会无故截留薛连明果园附着物补偿款302900元,此后薛连明多次催要,岔河居委会拒不支付。请求法院判令岔河居委会返还薛连明果园附着物补偿款302900元,诉讼费用由岔河居委会承担。岔河居委会辩称:岔河居委会已经按照山东省《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的标准,对薛连明进行了补偿。岔河居委会现有的证据是清点物的清单和付款凭证,付款凭证上有薛连明的签字,薛连明既然签字就是认可这个补偿金额,岔河居委会已按照该金额把钱给了薛连明。如果确实少给了钱,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补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征用果园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应是多少。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土地征用的补偿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薛连明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3)黄民初字第6767号民事裁定:驳回薛连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44元退还薛连明。薛连明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不当。薛连明的起诉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一)薛连明与岔河居委会争议问题为薛连明所有的被征用果园附着物补偿款截留问题,双方争议焦点是岔河居委会应返还的果园附着物补偿款的数额,并非对补偿标准有争议。(二)本案案由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应由人民法院审理。(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果园附着物补偿款截留争议纠纷,所体现的是对承包经营权人财产的侵犯问题,应属于民事纠纷。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岔河居委会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薛连明与岔河居委会之间的纠纷,实质上是双方对涉案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产生的争议,此类纠纷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及当地主管部门予以处理。一审裁定驳回薛连明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青民一终字第2031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薛连明不服二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薛连明的起诉符合起诉的条件,本案争议的是薛连明所有的被征用果园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截留问题,争议的是补偿款的数额,而不是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岔河居委会从来没有出示过补偿标准,也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原审裁定该案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不当。本案是对承包经营权人财产权的侵犯问题,应属于民事纠纷。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审理。岔河居委会答辩称:双方对在征用土地中由薛连明所属的地面附着物清点明细均无任何争议,在此前提下,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补偿标准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二审裁定。本院再审认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土地局与岔河居委会之间的《征用土地协议书》对涉案附着物进行了补偿,该补偿费用哪些属于薛连明应进行审理明确。原审法院以“对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薛连明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终字第2031号民事裁定及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616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闫爱云
审 判 员 滕建国
代理
审判员 司晓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