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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4729号

王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4729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郑四海,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建宏,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敏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叶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