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4729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郑四海,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建宏,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敏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叶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