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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1351号

郑高开与陈基党、吴玲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高开,陈基党,吴玲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1351号

原告:郑高开。

被告:陈基党。

被告:吴玲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高开与被告陈基党、吴玲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高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郑高开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海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奚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