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1351号
原告:郑高开。
被告:陈基党。
被告:吴玲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高开与被告陈基党、吴玲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高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郑高开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海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奚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