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海法刑初字第51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任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单位××市水产技术推广中心职工,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吉祥路吉安。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辩护人陈贤井,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谢智聪。被告人张某甲受贿一案,由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以第一审程序审理。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4日以海检公刑诉(2015)50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于2016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国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陈贤井、谢智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在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下属单位汕尾市水产技术推广中心站工作期间,于2013年至2014年,利用职务之便,在经办渔业职务船员证件受理及培训工作中,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李某、林某甲、叶某、石某甲、石某乙、郑某、张某乙、王某、洪声进、陶某、朱某、林某乙等人人民币共193330元。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退清赃款共168330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人民币193330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清赃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张某甲受贿数额共人民币193330元,根据2016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埋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因此,被告人张某甲受贿数额共人民币193330元,属于“数额较大”,而非起诉书中所指控的“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退清全部赃款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本院在对其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同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在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下属单位汕尾市水产技术推广中心站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经办渔业职务船员证件受理及培训工作中,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李某、林某甲、叶某、石某甲、石某乙、郑某、张某乙、王某、洪声进、陶某、朱某、林某乙等人人民币共19333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期间,汕尾市渔政支队渔监科科长李某(另案处理)先后几次代他人办理共165本港澳船员证,请求被告人张某甲在组织船员培训上给予关照,先后4次共送人民币30000元给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收受李某好处费后,违规帮助该批办证船员通过培训及考试。2.2013年至2014年期间,汕尾市城区的社会人员张某乙(另案处理)先后5次代他人办理共70本船员证,请求被告人张某甲对办证船员在培训及考试上给予帮助,先后5次共送人民币10000元给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收受张某乙好处费后,违规帮助该批办证船员通过培训及考试。3.2013年至2014年期间,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深渔村支部书记石某乙先后10次代他人办理共72本船员证,请求被告人张某甲在组织船员培训及考试上给予照顾,先后10次送了人民币6000元给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收受石某乙好处费后,违规帮助该批办证船员通过培训及考试。4.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中介人员石某甲代他人办理19本船员证,请求被告人张某甲在组织船员培训及考试上给予关照,送人民币6000元给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收受石某甲好处费后,违规帮助该批办证船员通过培训及考试。5.2014年下半年,汕尾市渔政支队的工作人员王某代他人办理25本港澳船员证,请求被告人张某甲在组织船员培训及考试上给予关照,送人民币5000元给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收受王某好处费后,违规帮助该批办证船员通过培训及考试。6.2013年11月份左右,陆丰市甲东镇长青村委会的副主任林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某甲下乡到其村为其村渔民组织上岗培训,以及在船员培训、考试上给予照顾,送了人民币6000元给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收受林某甲好处费后,违规帮助该批办证船员通过培训及考试。7.2013年6月份左右,陆丰市甲子镇渔业第五管区的村干部叶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某甲下乡到其村为其村渔民组织上岗培训,以及在船员培训、考试上给予照顾,送了人民币3000元给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收受叶某好处费后,违规帮助该批办证船员通过培训及考试。8.2013年至2014年期间,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深渔村的村干部郑某先后4次为代他人办理共61本船员证,请求被告人张某甲在组织船员培训及考试上给予照顾,先后4次共送了人民币3000元给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收受郑某好处费后,违规帮助该批办证船员通过培训及考试。9.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海丰县渔政大队的工作人员洪声进代他人办理7本船员证,请求被告人张某甲在组织船员培训及考试上给予照顾。之后,被告人张某甲为洪声进违规帮助该批办证船员通过培训及考试。事后,被告人张某甲收受洪声进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10.2014年下半年,汕尾市海洋局监测站工作人员陶某代他人办理39份港澳船员证,请求被告人张某甲在组织船员培训及考试上给予关照,送了人民币2000元给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收受陶某好处费后,违规帮助该批办证船员通过培训及考试。11.2014年下半年,汕尾市渔政支队的朱某先后2次代他人办理10份船员证,请求被告人张某甲在组织船员培训及考试上给予关照,先后2次送了人民币1000元给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收受朱某好处费后,违规帮助该批办证船员通过培训及考试。12.2013年初,被告人张某甲经请示技术站站长陈禹表(另案处埋)同意后,××防治站(下称防治站)站长林某乙商定,由被告人张某甲介绍办证船员到防治站体检,该站从收取的体检费中按每人提取20元至35元不等给被告人张某甲和陈禹表作为“回扣”费。从2013年初至2015年4月间,林某乙先后多次共拿了119330元“回扣”费给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从该款中拿了25000元给陈禹表,余款被被告人张某甲用于个人开支和家庭费用。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退清赃款共16833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汕尾中法刑二管字第17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海丰县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商请,被告人张某甲受贿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指定你院以第一审程序审理。”2.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涉嫌受贿罪一案线索,系群众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举报的,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后经检察长批准依法进行初查。在初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甲自动投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的主要犯罪事实。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确有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予以立案侦查,经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于2015年4月12日以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同日对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执行逮捕。3.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具有自首表现的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张某甲自动到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投案,且能够如实交代自己收受贿赂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表现。4.汕尾市公安局治安巡逻警察大队户政在队出具的人口信息: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汕尾市海洋与渔业局出具的“关于张某甲同志身份证明”:张某甲于1994年12月进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南省边防总队任士兵,1998年退伍后待业至2003年,2003年1月进入汕尾市水产技术推广中心站任职工(事业编制),2013年后主要负责职务船员培训的报名收费等业务办理工作。6.被告人张某甲“自我交代材料”。7.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2015年4月27日和同年12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分别在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和海丰县人民检察院退赃共人民币168330元。8.体检登记本、培训登记本、培训人员签名表、发票联、证书、费用报销审批及相关表格、发证名单、体检表、考试名单等。(二)证人证言1.证人林某甲的证言:2013年11月左右,陆丰渔政大队向我们村委下达任务,要求我们村委会组织村渔工办理船员证,持证参加生产。我们村原村委书记林和杉(已去世)要求我们村干部响应政策,积极组织渔民办理船员证,并交代我负责跟进此项工作。林和杉书记带我和村委会副书记到汕尾市水产技术推广站联系此项工作,了解渔民办理船员证的程序及要求。经了解办证程序后,我们村委会认为全村需要办理船员证的员工有400多人,全部到汕尾参加为期6至10天的培训及考试不实际,渔民难以做到。于是林和杉书记和我要求陈禹表派人到我们村组织渔民培训及考试。一开始,陈禹表不同意,经我们多次和陈禹表、张某甲联系后,最后陈禹表、张某甲同意派人到我们村组织培训及考试,并叫我们具体工作与他们站的工作人员张某甲联系。我们到汕尾联系工作之后,按汕尾水产技术推广中心站的要求,向渔工收取报名费(每人加收50元至100元作为村委的经费)及收取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和体检表)然后将材料到水产技术推广中心站提交申请。过了一段时间后,张某甲通知我,他们准备到村开设培训班,叫我们做好准备工作。我向书记汇报,确定村小学作为培训及考试地点。然后,陈禹表、张某甲带领培训老师开设培训班级考试,为期10天左右。再过一段时间后,市渔政支队通知我们去领取办好的船员证。我凭发票到市渔政支队领取证件后再发放给村渔民。体检事宜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甲子医疗具体处理的,具体我不知道在哪里。2013年年底,我们我们去汕尾提交申请材料之前,我打电话给陈禹表,跟陈说现在时间比较紧,需要体检的人员有几百人,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处理渔民体检的事情。陈听后报了一个电话号码(现想不起来了)给我,叫我跟这个人联系(男,60多岁,中等身材,其他信息我不清楚),让我将体检表写好名字贴上相片和体检费交给这个人。我按陈禹表的意思跟这个人联系,这个人告诉我体检费每人约80元,约我在甲子老车站见面。挂了电话后,我将300多份体检表及约30000元的体检费交给了这个人。过了一个星期左右,这个人打电话给我,叫我到老地点(甲子老车站)拿体检表。第二种情况是在城区处理的,2014年初,我们村补报了约60份申请,要求张某甲帮忙,为我们解决渔民体检事宜。张某甲说他可以帮我们联系××防治处理体检事宜。于是,我就将名单、相片和体检费(每人80元,共约5000元)到汕尾交给张某甲,由张帮忙办妥。申办船员证的渔民大部分有到场参加培训和考试,但有少部分渔民要下海捕鱼不能每节课都到场参加培训,也有少数渔民叫他人代考。2013年11月份左右,我们与汕尾市水产技术推广中心站联系工作,要求他们到我们村开设培训班、考试过程中,我们村委分两次送给陈禹表约10000元,送给张某甲6000元。第一次是在我和我们村副书记林永铝到汕尾为渔民报名、缴费当日,我离开中心站时,陈禹表送汕尾市水产技术推广中心站门口,我送了6000元(用信封装着)给陈禹表,他推脱了一下收下了。第二次是陈禹表带队到我们村开设培训班,我们村委宴请陈禹表、张某甲等人,他让我去他老家载他(他住在甲东镇杨美村),在路上我将事先准备好的3000元至4000元(装着信封内)送给陈禹表,他推脱了一下就收下了。张某甲等人到我们村开设培训班期间,我按书记的交代送了6000元给张某甲,并跟张说我们村渔民有一些没有按时来参加培训的,让他关照一下。张某甲推脱了一下收下了,并说“没关系了”。我向渔民多收的经费是20000多元,开支也是20000多元。其中约15000元送给了陈禹表和张某甲,另约10000元被我们用于请培训老师吃饭及联系渔民办证此项工作的所有交通费和误餐费。2.证人赵某的证言: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我村的干部林某甲跟我说,要办理船员证的话,将相片、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办证费用交到村,由村帮我们统一办理。几天后,我就讲办证所需的相片、身份证复印件及费用拿到村委会交给了我村的副主任林某甲,由村干部帮我们村民集中去汕尾市有关部门(具体那个部门我不清楚)报名办理。过了20天左右,林某甲通知我们到我村小学参加培训,培训完毕后就进行考试。过了一段时间后,林某甲通知我去村委会领取船员证,我就到村委会领回了我的两本证件。我办理上岗证和轮机长证交了报名费1000多元、体检费80元,另加100元费用。听说这100元费用是用于交通费、误餐费以及送给办证人员的。体检手续是村干部帮我办妥的,我没有去体检,培训和考试我就有参加,考试时不会做的题,就请同村的渔民帮助答题。我们班里船员证没有参加体检肯定不符合规定,只是当时我不知道去哪里体检,就请村干部帮我们办理。3.证人叶某、李某、林某乙、洪某、陶某、石某甲、张某乙、石某乙、郑某、朱某、王某、陈禹表等证人的证言证明上事事实。(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受贿的时间、地点及数额与上述认定的事实一致。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人民币193330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退赃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但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某甲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清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张某甲的退赃款人民币1683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捷辉
审判员 王春林
审判员 陈小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钊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第11页共1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