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字第3793-1号原告吴佳员,男,汉族,1991年4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李桂芝,女,汉族,1943年5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周德洪,四川省绵阳涪城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成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明德。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港北路***号。委托代理人代应涛,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琳,四川新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吴佳员、李桂芝诉被告成都成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通建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成通建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反诉状。成通建材公司认为,其根据生效的(2015)成民终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已经向吴守德预付了自2015年1月起5年的后续治疗费150万元。现吴守德已死亡,其子吴佳员、母李桂芝向法院起诉要求成通建材公司赔偿吴守德死亡赔偿金575563.00元,而成通建材公司预付治疗费尚余961873.57元,吴佳员、李桂芝已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提出反诉,要求吴佳员、李桂芝返还后续治疗费961873.5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精神,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成通建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5)成民终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向吴守德预付后续治疗费150万元,现成通建材公司基于吴守德死亡的事实,提出反诉要求其继承人吴佳员、李桂芝承担不当得利负担返还义务。吴守德死亡之事实会产生诸多法律关系,吴佳员、李桂芝对吴守德遗产进行继承即可能成为其中之一。而本案中,吴佳员、李桂芝要求成通建材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575563元系基于成通建材公司的侵权事实主张的自身利益。因此,本诉与反诉标的物虽然都是金钱,但诉讼标的分别为侵权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分别为基于吴守德死亡产生的侵权赔偿与基于继承关系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吴佳员、李桂芝本诉与成通建材公司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不一致。成通建材公司在原告吴佳员、李桂芝诉被告成通建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提出反诉不成立,应另案诉讼。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成都成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反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游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唐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