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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87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丹丹、袁高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丹丹,袁高健,朱全喜,徐桂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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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87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郸城县。负责人郭瑞松,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国林,系该行员工。被告杨丹丹,女,汉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被告袁高健,男,汉族,1972年12月1日出生。被告朱全喜,男,汉族,1951年11月6日出生。被告徐桂兰,女,汉族,1949年12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丹丹,袁高健,朱全喜,徐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身份详细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杨新志陪审员 田智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