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87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郸城县。负责人郭瑞松,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国林,系该行员工。被告杨丹丹,女,汉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被告袁高健,男,汉族,1972年12月1日出生。被告朱全喜,男,汉族,1951年11月6日出生。被告徐桂兰,女,汉族,1949年12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丹丹,袁高健,朱全喜,徐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身份详细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杨新志陪审员 田智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