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崔恒卓,男,1953年4月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退休工人,住所地集安市团结街道康平委*组。
被执行人:王金玉,女,1937年12月2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黎明街道。申请执行人崔恒卓与被执行人王金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没有具体内容、且权利主体不明确,应予驳回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崔恒卓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成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方金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