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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237号

崔恒卓与王金玉法定继承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恒卓,王金玉

裁判文书全文

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崔恒卓,男,1953年4月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退休工人,住所地集安市团结街道康平委*组。

被执行人:王金玉,女,1937年12月2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黎明街道。申请执行人崔恒卓与被执行人王金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没有具体内容、且权利主体不明确,应予驳回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崔恒卓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成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方金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