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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2执116号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佟家支行与王春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佟家支行,王春玉,刘宪生,杨显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佟家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负责人杜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春玉,男,1962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刘宪生,男,1954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杨显和,男,1960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佟家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春玉、刘宪生、杨显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三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给付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双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志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