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正 桃 与 阿 凉 里 日 追 索 劳 动 报 酬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川3428民初61号
原告:杨正桃,男,出生于1975年6月12日。
委托代理人:曲木你途,普格县普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阿凉里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桃诉被告阿凉里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正桃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正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古 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晓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