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4378号原告任新海,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被告苗保学,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住该村二街191号被告郭起忠,男,1950年6月11日出生。被告袁金贵,男,47岁,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新海与被告苗保学、郭起忠、袁金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新海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任新海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何术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韩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