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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民初4378号

任新海诉袁金贵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新海,苗保学,郭起忠,袁金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4378号原告任新海,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被告苗保学,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住该村二街191号被告郭起忠,男,1950年6月11日出生。被告袁金贵,男,47岁,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新海与被告苗保学、郭起忠、袁金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新海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任新海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何术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韩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