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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1992号

颜旭东与祁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颜旭东,祁长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992号申请执行人颜旭东被执行人祁长志本院受理的颜旭东与祁长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祁长志应按调解书支付申请执行人颜旭东到期的借款1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1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15000元、利息1011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125元,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自2015年9月起至2015年11月每月支付5000元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45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每月支付5000元,共计1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祁保业

审判员  李庆安

审判员  白向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喜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