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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4428号

朱敬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敬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4428号

原告:朱敬光。

委托代理人:张鹏,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工农路四季阳光花园1号、2号、8号楼1层和1号楼6、7层。

法定代表人:钱振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现波、张小曼,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敬光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敬光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敬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敬光撤回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公司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朱培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