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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执523号

(2016)鲁1524执523号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秀英、贾远廷、刘立民、刘士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秀英,贾远廷,刘立民,刘士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52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曙光街243号,

法定代表人:张兆起。

被执行人:刘秀英,女,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高集镇贾庄村75号。

被执行人:贾远廷,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高集镇贾庄村176号。

被执行人:刘立民,男,195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高集镇贾庄村89号。

被执行人:刘士亮,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高集镇贾庄村。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的标的额为450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45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秦 明

审判员 夏绪军

审判员 史传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姜书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