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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5民初1252号

XX付与徐建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付,徐建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1252号原告XX付,男。被告徐建党,男。关于原告XX付与被告徐建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徐建党为原告XX付清付饭款90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付撤回对被告徐建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付负担。

审判员  杨英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帅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