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1252号原告XX付,男。被告徐建党,男。关于原告XX付与被告徐建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徐建党为原告XX付清付饭款90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付撤回对被告徐建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付负担。
审判员 杨英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帅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