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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刑初176号

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4刑初176号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于安徽省蚌埠市。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取保候审。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6)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6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徐某在禹会区百大拓基飞翔乌网吧二楼上网时,趁旁边机位无人之际,窃取被害人康某的苹果6P1us手机一部。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090元。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6日0时许,被告人徐某在蚌埠市禹会区百大拓基飞翔乌网吧二楼上网时,趁旁边机位无人之际,窃取被害人康某的苹果6P1us手机一部。2016年2月17日,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090元。2016年1月26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金域名城南门东侧一网吧内将徐某抓获。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康某被盗手机损失,康某对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作案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蚌价证鉴(2016)43号关于被盗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谅解书,被害人康某陈述,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康某被盗手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关注公众号“”